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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延長履行期限(2026-01-19)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司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敘慈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送達代收人 蘇皇娟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裁
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2個月(即自民國115年
2月起至民國115年3月止,共2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5年4月起
,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4 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院民
    國(下同)109年4月20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9年5月12日確定)在卷足憑。惟債務
    人主張:自身素有罹患重度憂鬱症,又前一陣子患有子宮外
    孕,於手術後身體每況愈下,故需長期調養,僅能從事時薪
    之兼職工作,雖前曾聲請延長,惟因近期負荷加重,致履行
    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參諸之前聲請延長提出之資
    料,及債務人所提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轉
    帳帳戶影本、交易明細等件影本在卷可查,堪認債務人係因
    客觀因素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
    難,則依上說明,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
    行期限,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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