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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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邱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9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8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6,09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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