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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李定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3,184元(含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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