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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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德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8,060元(計算式:24萬2,704元+
起訴前1日之利息64萬5,356元=88萬8,0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萬1,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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