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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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消債聲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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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杜家豪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杜家豪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
之各該不免責事由,因屬可並存關係,是債務人受不免責裁
定後再次聲請免責時,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之繼
續清償額,亦屬並存關係,故債務人若同時具有債清條例第
133條及第134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係以債清條例第141條
及第142條規定之較高繼續清償額,作為債務人再聲請免責
之聲請要件。次按債清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因
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第14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不免
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
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
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其立法理由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
債務以獲得免責,故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
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比例,各債權人之
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
,故立法者乃特設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期使債
務人於清償額達一定比例以後,再依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
42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準此,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
免責之裁定確定後,須先合致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之
規定,方能再次向法院提出免責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固經本院認定有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
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而以民國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
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下稱「前不免責裁定」);惟債務人
受「前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猶繼續清償達債清條例第142
條(聲請狀誤載為第144條)所定比例,為此,爰具狀提出
本件免責之聲請。
三、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發函通知各債權人查覆「債務人受前
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有無繼續清償暨其清償數額」,並於11
4年12月3日開庭進行調查程序;而各債權人則以書面或言詞
表示意見如下:
㈠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23,578元,未達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應受償額。
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44,632元;尚請
職權審酌本件還款比例是否已達債清條例第141條、第142條
之規定。
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27,614元;尚
請職權審酌本件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債清條例第
142條規定之應受償額,倘有任一普通債權人未達應受分配
額時,並請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104,856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㈤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47,852元。
㈦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99,627元,以清算債權502,913元計算,清償比例約19.
81%,尚未符合債清條例第142條免責條件。
㈧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並請職權審酌債清條例第134條第4、5
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
人受償116,926元。
㈨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111,555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㈩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70,114元,尚不足債權金額之百分之20,未達債清條例
第142條規定之應受償額。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64,432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487,924元,本件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其債權額
之20%以上,不符合債清條例第142條之免責規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120,962元。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162,076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78,129元,受償
額尚未達債權額之20%以上,尚有不足額1,165元。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29,545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4條各
款不免責事由。
四、經查:
㈠債務人於104年10月20日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05年2月15日,
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債務人於105年2月15日中午1
2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惟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復
查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第56條第2款所列情事,
本院乃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債務人於105年12月5
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
算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清算財團財產57,244元進行分
配,後於106年10月3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然而,債務人
因有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本院
遂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債務人不予免責確定
(即「前不免責裁定」)。此悉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
閱無訛。
㈡「前不免責裁定」,係認債務人有「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
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故本件應以債清條例第141、142
條規定之較高繼續清償額,作為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之要件
;因本院比較結果,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清償金額顯然
較高,故債務人必須合致於債清條例第142條所定清償門檻
(即須清償至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各該債權額之20%以
上),方能再次聲請免責。
㈢債務人主張其受「前不免責裁定」後,猶繼續清償債務迄今
,截至114年10月為止,累計清償金額已達1,657,828元,業
據債務人提出扣薪金額表、每月薪資明細等件為證;而本件
普通債權人經本院通知所陸續查報之受償金額,則係各如附
表所示,計至114年10月為止,清償總額已達1,689,822元(
較債務人陳報之金額為高)。雖其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之
20%,然其中「個別債權人」則有受償未達其債權額20%者(
參看附表編號①②⑤⑩⑬⑮所示),故本件聲請顯然不符債清條例
第142條之規定,難以重啟免責審查之機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附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總 額 (新臺幣) 債務人已清償金額 (新臺幣) 受償比例 清算程序中清償 繼續清償 合計清償金額 ①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619元 876元 23,578元 24,454元 19.16% ②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893元 2,760元 44,632元 47,392元 11.79% 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49,249元 4,459元 127,614元 132,073元 20.34% ④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6,780元 2,519元 104,856元 107,375元 29.27% ⑤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117,871元 810元 0元 810元 0.687% 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8,841元 1,572元 47,852元 49,424元 21.59% ⑦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2,913元 3,454元 99,627元 103,081元 20.49% ⑧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6,987元 2,314元 116,926元 119,240元 35.38% ⑨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1,952元 3,928元 111,555元 115,483元 20.19% ⑩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9,311元 2,605元 70,114元 72,719元 19.17% ⑪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5,333元 2,166元 64,432元 66,598元 21.11% ⑫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4,821元 16,242元 487,924元 504,166元 21.31% 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4,224元 4,493元 120,962元 125,455元 19.17% ⑭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79,068元 5,351元 162,076元 167,427元 21.49% ⑮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10,569元 2,820元 78,129元 80,949元 19.71% ⑯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7,413元 875元 29,545元 30,420元 23.87% 合計 8,334,844元 57,244元 1,689,822元 1,747,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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