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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30)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8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梁勝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無管轄
權為由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377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0,223元自
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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