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22)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22
案號:基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4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許佛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157元,及其中新臺幣6,068元自民 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新臺幣7,904元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3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4萬2,435元 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