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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09)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09 案號: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游幀茵  


            游世豪    原住○○市○○區○○路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114年度基小字第119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之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2萬5,238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1.775%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0.1775%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合計 2萬5,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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