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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0-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廖瑞安  
相  對  人  陳兆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此為民法物權
    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1,960,000元,復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前揭債
    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2,360,000元之抵押權。詎相對人
    未依約清償,依借款契約書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房屋貸款契約書、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列印資料等件為證
    ,且業經本院以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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