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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8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明貴、鄭寶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徐明貴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
    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8日對已於108
    年9月10日死亡之債務人徐明貴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
    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聲請人以
    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
    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開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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