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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1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址0樓之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新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新凱聲請強制執行,並以無財產
    可供執行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即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不明,而債務人之戶籍地係設於
    桃園市大園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1件
    在卷可稽,是本件執行程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有管轄權,
    茲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
    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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