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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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58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鄭仲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鄭仲志於第三人新光證
券處之股票),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始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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