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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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偉廷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
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新臺幣(下同)116,485元(算式:116,207元+利息278元=116
,485元,利息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已
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5萬7,410元 114年12月25日 115年1月8日 (15/365) 3.8% 89.65元 2 利息 468元 114年12月25日 115年1月8日 (15/365) 5.37% 1.03元 3 利息 3,840元 114年12月25日 115年1月8日 (15/365) 5.5% 8.68元 4 利息 4,283元 114年12月25日 115年1月8日 (15/365) 5.51% 9.7元 5 利息 4萬7,615元 114年12月25日 115年1月8日 (15/365) 8.62% 168.67元 小計 277.73元 合計 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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