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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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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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童秋燕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童秋燕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五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債務總金額新臺幣(下
同)556萬1,959元(本金),現每月平均收入3萬元,名下
無財產,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且
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本院115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19號)而協商不成,爰依法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民國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就保、災保)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5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號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案卷核閱無
訛,先堪認定。
㈡、依聲請人所提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所載,其總收入為12萬9,993元(即每月平均約1萬0,833元
【計算式:12萬9,993元÷12月=1萬0,833元,小數點後四捨
五入,下同】)、50萬6,456元(即每月平均約4萬2,205元
【計算式:50萬6,456元÷12月=4萬2,205元】),堪認聲請
人陳報其每月收入約3萬元,尚屬可採。又依行政院衛生福
利部公告之11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5,515
元,以其1.2倍為1萬8,618元(計算式:1萬5,515元×1.2=1
萬8,618元),足認聲請人每月至多僅能清償8,543元(計算
式:3萬元-1萬8,618元=1萬1,382元),每年可供清償債務
之餘額約13萬6,584元(計算式:1萬1,382元×12月=13萬6,5
84元)。
㈢、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額,聲請
人無擔保債務累計已達916萬7,038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293萬7,415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83萬8,295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6萬
9,484元;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3萬6,008元;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萬6,300元;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萬3,003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31萬8,671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
7萬6,172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萬5,775元;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萬4,145元;良京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13萬0,958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59萬0,812元);又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準此,倘
聲請人每年以上開餘額13萬6,584元清償債務,縱未計入仍
持續累增之利息、違約金,至少仍須清償約67年(計算式:
916萬7,038元÷13萬6,584元=67年),是考量聲請人現已滿5
9歲(55年9月生),復衡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目前清償債
務之能力,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確實有不能於合理之相當期間
內,清償旨揭債務之情事,自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俾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依聲請人之財產、收入及負債狀況,堪認聲請人
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
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第82條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其聲請清算,應予准
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承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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