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基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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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字第2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廖偉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如聲明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
告提出之約定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管轄之合意,是本院對於本
件訴訟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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