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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基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字第2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廖偉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如聲明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
    告提出之約定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管轄之合意,是本院對於本
    件訴訟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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