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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3-10)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10 案號: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同上
被      告  鍾秀清    籍設基隆市○○區○○路○段000號後                        棟(即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563元及其中新臺幣2,858元自民國114
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2%、其中新臺幣34,192元自
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3%、其中新臺幣4,9
01元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其中新臺
幣17,600元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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