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延長履行期限(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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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司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債 務 人 凌國通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如慈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裁
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2個月(即自民國115年1
月起至民國115年12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6年1月
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4 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惟債務人
主張:因114年9月22日起失業,又因年紀漸增找工作不易,
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所提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在卷可查,堪認債務人係因客觀因素
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則依
上說明,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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