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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延長履行期限(2026-01-19)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司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債  務  人  凌國通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如慈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裁
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2個月(即自民國115年1
月起至民國115年12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6年1月
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4 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惟債務人
    主張:因114年9月22日起失業,又因年紀漸增找工作不易,
    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所提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在卷可查,堪認債務人係因客觀因素
    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則依
    上說明,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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