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延長履行期限(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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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9
案號:司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敘慈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送達代收人 蘇皇娟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裁
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2個月(即自民國115年
2月起至民國115年3月止,共2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5年4月起
,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4 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院民
國(下同)109年4月20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9年5月12日確定)在卷足憑。惟債務
人主張:自身素有罹患重度憂鬱症,又前一陣子患有子宮外
孕,於手術後身體每況愈下,故需長期調養,僅能從事時薪
之兼職工作,雖前曾聲請延長,惟因近期負荷加重,致履行
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參諸之前聲請延長提出之資
料,及債務人所提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轉
帳帳戶影本、交易明細等件影本在卷可查,堪認債務人係因
客觀因素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
難,則依上說明,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
行期限,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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