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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星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吳星輝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
  證,並未指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惟
  查債務人現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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