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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鵬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351元,及其中新臺幣53,4
    82元,自民國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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