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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聰明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聰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
          3,961元,及其中303,676元自民國98年3月26日起至1
          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2,626元【計算式:本金333
          ,961元+利息848,6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182,626
          元】,應徵裁判費15,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2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03,676元 98年3月26日 104年8月31日 (6+159/365) 19.98% 390,405元 【計算式: 本金303,676元×19.98%×(6+159/366)=390,4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利息 303,676元 104年9月1日 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22日 (10+22/365) 15% 458,260元 【計算式: 本金303,676元×15%×(10+22/365)=458,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小計  848,665元【計算式:390,405元+458,260元=848,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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