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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德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8,060元(計算式:24萬2,704元+
起訴前1日之利息64萬5,356元=88萬8,0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萬1,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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