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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志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5,827
          元,及其中153,411元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56,457元【計算式:155,827元+(153,411元×15%×
          10/365日)=156,457元】,應徵裁判費2,2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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