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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5-12-03)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消債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杜家豪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杜家豪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
    之各該不免責事由,因屬可並存關係,是債務人受不免責裁
    定後再次聲請免責時,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之繼
    續清償額,亦屬並存關係,故債務人若同時具有債清條例第
    133條及第134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係以債清條例第141條
    及第142條規定之較高繼續清償額,作為債務人再聲請免責
    之聲請要件。次按債清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因
    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第14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不免
    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
    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
    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其立法理由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
    債務以獲得免責,故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
    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比例,各債權人之
    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
    ,故立法者乃特設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規定,期使債
    務人於清償額達一定比例以後,再依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
    42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準此,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
    免責之裁定確定後,須先合致債清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之
    規定,方能再次向法院提出免責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固經本院認定有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
    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而以民國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
    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下稱「前不免責裁定」);惟債務人
    受「前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猶繼續清償達債清條例第142
    條(聲請狀誤載為第144條)所定比例,為此,爰具狀提出
    本件免責之聲請。  
三、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發函通知各債權人查覆「債務人受前
    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有無繼續清償暨其清償數額」,並於11
    4年12月3日開庭進行調查程序;而各債權人則以書面或言詞
    表示意見如下:
 ㈠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23,578元,未達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應受償額。
 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44,632元;尚請
    職權審酌本件還款比例是否已達債清條例第141條、第142條
    之規定。
 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127,614元;尚
    請職權審酌本件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債清條例第
    142條規定之應受償額,倘有任一普通債權人未達應受分配
    額時,並請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104,856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㈤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47,852元。
 ㈦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99,627元,以清算債權502,913元計算,清償比例約19.
    81%,尚未符合債清條例第142條免責條件。
 ㈧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並請職權審酌債清條例第134條第4、5
    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
    人受償116,926元。
 ㈨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111,555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㈩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70,114元,尚不足債權金額之百分之20,未達債清條例
    第142條規定之應受償額。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64,432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487,924元,本件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其債權額
    之20%以上,不符合債清條例第142條之免責規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120,962元。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162,076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受償78,129元,受償
    額尚未達債權額之20%以上,尚有不足額1,165元。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
    受償29,545元;尚請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債清條例第134條各
    款不免責事由。
四、經查:
 ㈠債務人於104年10月20日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05年2月15日,
    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債務人於105年2月15日中午1
    2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惟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復
    查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第56條第2款所列情事,
    本院乃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債務人於105年12月5
    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
    算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清算財團財產57,244元進行分
    配,後於106年10月3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然而,債務人
    因有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本院
    遂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債務人不予免責確定
    (即「前不免責裁定」)。此悉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
    閱無訛。
 ㈡「前不免責裁定」,係認債務人有「債清條例第133條、第13
    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故本件應以債清條例第141、142
    條規定之較高繼續清償額,作為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之要件
    ;因本院比較結果,債清條例第142條規定之清償金額顯然
    較高,故債務人必須合致於債清條例第142條所定清償門檻
    (即須清償至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各該債權額之20%以
    上),方能再次聲請免責。
 ㈢債務人主張其受「前不免責裁定」後,猶繼續清償債務迄今
    ,截至114年10月為止,累計清償金額已達1,657,828元,業
    據債務人提出扣薪金額表、每月薪資明細等件為證;而本件
    普通債權人經本院通知所陸續查報之受償金額,則係各如附
    表所示,計至114年10月為止,清償總額已達1,689,822元(
    較債務人陳報之金額為高)。雖其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之
    20%,然其中「個別債權人」則有受償未達其債權額20%者(
    參看附表編號①②⑤⑩⑬⑮所示),故本件聲請顯然不符債清條例
    第142條之規定,難以重啟免責審查之機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附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總 額 (新臺幣) 債務人已清償金額 (新臺幣)   受償比例    清算程序中清償 繼續清償 合計清償金額  ①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619元 876元 23,578元 24,454元 19.16% ②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893元 2,760元 44,632元 47,392元 11.79% 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49,249元 4,459元 127,614元 132,073元 20.34% ④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6,780元 2,519元 104,856元 107,375元 29.27% ⑤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117,871元 810元 0元 810元 0.687% 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8,841元 1,572元 47,852元 49,424元 21.59% ⑦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2,913元 3,454元 99,627元 103,081元 20.49% ⑧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6,987元 2,314元 116,926元 119,240元 35.38% ⑨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1,952元 3,928元 111,555元 115,483元 20.19% ⑩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9,311元 2,605元 70,114元 72,719元 19.17% ⑪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5,333元 2,166元 64,432元 66,598元 21.11% ⑫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4,821元 16,242元 487,924元 504,166元 21.31% 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4,224元 4,493元 120,962元 125,455元 19.17% ⑭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79,068元 5,351元 162,076元 167,427元 21.49% ⑮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10,569元 2,820元 78,129元 80,949元 19.71% ⑯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7,413元 875元 29,545元 30,420元 23.87% 合計  8,334,844元 57,244元 1,689,822元 1,747,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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