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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28)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1-28 案號: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0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許培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六二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肆
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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