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2-31)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基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0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福田新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 國114年10月7日因無管轄權移送前來,本院於114年12月3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秉勳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