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2-10)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0
案號: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9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黃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5年3月12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
5年2月13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3月12日宣判,因判決內容業已完成,
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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