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2-26)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26
案號:基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8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蔡曜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柒仟柒 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