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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88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方聖文  
            方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投保、存款資料,
    並予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存款債權、保險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及預估解約金等債權,惟債權人聲請查詢勞保
    、郵政與壽險並予執行之部分,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行為地,其管轄之執行法院自應依上開
    規定定之。經查,本件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深坑區,有債
    務人個戶籍及統號更正資料附卷可參,此外,本件並無證據
    證明債務人係住居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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