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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2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簡維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簡維諺對第三人
    浪潮數位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新北市土城區,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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