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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基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唐銘永間因113年度基保險簡字第8號給
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5萬0,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4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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