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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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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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67號
114年度訴字第256號
114年度訴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愷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52
號、第3358號、第6361號、第9024號、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1號
)、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998號、第5080號、第5081號、
第5082號、114年度偵緝字第398號;114年度偵字第9340號)暨
移送併辦(14年度偵字第4998號、第5080號、第5081號、第5082
號、114年度偵緝字第39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愷宸犯附表一、附表二「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
事 實
一、呂愷宸明知其實際上無販售NBA球員明星卡、公仔模型、褲
子、NBA球衣、NIKE球鞋、庫柏力克熊公仔模型等物之真意
,因缺錢償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除編號6、7
、14、15外)、附表二(除編號1、2外)所示之時間,以手
機連接至網際網路,於附表一、二「詐欺方式欄」(除附表
一編號6、7、14、15、附表二編號1、2外)所示之網路平台
上張貼不實之商品出售訊息,再以各編號項下所示之詐欺方
式,對各編號「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游崴翔等人施用
詐術,致渠等與呂愷宸聯繫後,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
、二「匯款時間欄」(除附表一編號6、7、14、15、附表二
編號1、2外)所示時間,將各該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價
金匯至呂愷宸所指定「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嗣因呂愷宸
藉故不出貨或假包裹拖延出貨時間,游崴翔等人俱未收到所
購買之商品始發覺受騙。
二、呂愷宸明知其實際上無販售餅乾怪獸公仔、大久保及愛心熊
模型、MOLLEY愛心熊、易怒熊公仔、電鍍福音戰士初號機等
物之真意,竟因缺錢償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附表
一編號6、7、14、15及附表二編號1、2「詐欺方式欄」所示
方式,向附表一編號6、7、14、15及附表二編號1、2「被害
人/告訴人欄」所示之王永貿等人施以詐術,佯稱有其等所
需之商品,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6、7、14、15、
附表二編號1、2「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各該編號「匯
款金額欄」所示價金,匯至呂愷宸所指定「匯入帳戶欄」所
示帳戶,嗣因呂愷宸藉故不出貨或以假包裹拖延出貨時間,
王永貿等人俱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始發覺受騙。
三、案經游崴翔、李怡德、吳逸祥、羅東炫、楊東諺、王永貿、
兵蓓雯、黃至驊、張奎野、唐志凌、黃永瀚、燕睿清、朱沄
生、黃婉瑄、林柏旻、陳弘家、郭家豪、張士頤、張高與、
張睿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廖伯彰訴由基隆市
警察局第一分局、連承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
告、黃至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李冠霆、陳俊銘、徐偉倫、張子濬、夏
語晨、賴信昌、徐筱媛、吳鑑勳、楊竣評、張懷升、林立、
李祐廷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鍾智鵬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林郁承、宋國煒、謝瀚穎、潘傑明、
廖偵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件被告呂愷宸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
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實體事項: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愷宸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且
據證人周震宇於偵查(新北檢113偵2392,第32-33頁)、證
人陳建同於警詢(112偵10463,第11-14頁)及偵查(士林
檢112偵24975,第38-40頁)、證人朱睿承於警詢(113偵63
61卷一,第45-47頁;新北檢113偵61038,第9-10頁;新北
檢113偵50564,第67-74頁;新北檢113偵44599,第9-11頁
)及偵查(新北檢113偵50564,第242頁-243頁;新北檢113
偵44599,第191頁;新北檢113偵44599,第194-195頁)、
證人謝易積於警詢(113偵2115,第15-22頁;113偵2606,
第7-10頁)及偵查(113偵2115,第173-174頁;113偵2606
,第115-116頁)、證人駱懋澔於警詢(114偵9340,第35-3
9頁)證述明確,並據證人即告訴人游崴翔於警詢(113偵63
61卷一,第73-75頁)、證人即告訴人李怡德於警詢(113偵
6361卷一,第91-95頁)及偵查(新北檢114偵14232,第4-5
頁)、證人即告訴人吳逸祥於警詢(113偵6361卷一,第113
-117頁)、證人即告訴人羅東炫於警詢(113偵6361卷一,
第137-138頁)、證人即告訴人楊東諺於警詢(113偵6361卷
一,第155-157頁)、證人即告訴人王永貿於警詢(113偵63
61卷一,第233-235頁)、證人即告訴人兵蓓雯於警詢(113
偵6361卷一,第247-249頁)、證人即告訴人黃至驊於警詢
(113偵6361卷一,第281-283頁)及偵查(士林檢112偵249
75,第59-60頁)、證人即告訴人張奎野於警詢(113偵6361
卷一,第307-311頁)、證人即被害人徐靖傑於警詢(113偵
6361卷二,第3-5頁)、證人即告訴人唐志凌於警詢(113偵
6361卷二,第17-19頁)、證人即告訴人黃永瀚於警詢(113
偵6361卷二,第39-43頁)、證人即告訴人燕睿清於警詢(1
13偵6361卷二,第73-75頁)、證人即告訴人朱沄生於警詢
(113偵6361卷二,第89-93頁)、證人即告訴人黃婉瑄於警
詢(113偵6361卷二,第113-114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柏旻
於警詢(113偵6361卷二,第175-176頁)、證人即告訴人陳
弘家於警詢(113偵6361卷二,第191-195頁)、證人即告訴
人郭家豪於警詢筆錄(113偵6361卷二,第211-213頁)、證
人即告訴人張士頤於警詢(113偵6361卷二,第245-247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高與於警詢(113偵6361卷二,第265-267
頁)、證人即告訴人張睿哲於警詢(113偵6361卷二,第285
-289頁)、證人即告訴人廖伯彰於警詢(113偵1052,第17-
19頁)、證人即告訴人連承泰於警詢(112偵10463,第15-1
7頁)及偵查(112偵10463,第91-92頁)、證人即告訴人李
冠霆於警詢(113偵2115,第29-30頁)、證人即告訴人陳俊
銘於警詢(113偵2115,第31-32頁)、證人即告訴人林郁承
於警詢(新北檢113偵44599,第151-152頁)、偵查(新北
檢114偵14232,第4-5頁)、證人即告訴人宋國煒於警詢(
新北檢113偵44599,第155-156頁)、證人即告訴人謝瀚穎
於警詢(新北檢113偵44599,第161-163頁)、證人即告訴
人廖偵云於警詢(新北檢113偵50564,第90頁)及偵查(11
4偵14232,第4-5頁)、證人即告訴人潘傑明於警詢(新北
檢113偵50564,第127頁)、證人即告訴人楊竣評於警詢(
新北檢113偵50564,第142-143頁)、證人即告訴人徐偉倫
於警詢(新北檢113偵50564,第163頁)及偵查(新北檢114
偵14232,第4-5頁)、證人即告訴人張子濬於警詢(新北檢
113偵50564,第169頁)、證人即告訴人夏語晨於警詢(113
偵50564,第178-179頁)及偵查(新北檢114偵14232,第4-
5頁)、證人即告訴人吳鑑勳於警詢(新北檢113偵50564,
第188-189頁)、證人即告訴人賴信昌於警詢(新北檢113偵
50564,第198頁)、證人即告訴人徐筱媛於警詢(新北檢11
3偵50564,第203頁)、證人即被害人張懷升於警詢(新北
檢113偵50564,第215頁)、證人即告訴人林立於警詢(新
北檢113偵50564,第224-225頁)、證人即告訴人李祐廷於
警詢(新北檢113偵50564,第232頁)、證人即告訴人鍾智
鵬於警詢(114偵9340,第49-50頁)指證綦詳,並有證人朱
睿承提供之LINE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及臉書貼文截圖
(113偵6361卷一,第57-65頁)、告訴人游崴翔提供之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網銀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及包裏外觀照片翻拍
照片(113偵6361卷一,第81-85頁)、告訴人李怡德提供之
臉書貼文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及網銀轉帳交易明
細擷圖(113偵6361卷一,第103-107頁)、告訴人吳逸祥提
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及ATM匯款單據翻拍照片(113
偵6361卷一,第123-135頁)、告訴人羅東炫提供之MESSENG
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臉書社
團翻拍照片及臉書詐騙網址翻拍照片(113偵6361卷一,第1
41-150頁)、告訴人楊東諺提供之臉書貼文截圖、網銀轉帳
交易明細截圖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13偵6361卷一,
第163-227頁)、告訴人兵蓓雯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
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訂單明細截圖(113偵6361卷
一,第259-271頁)、告訴人黃至驊提供之網銀轉交易明細
截圖、IG主頁截圖及LINE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13偵
6361卷一,第293-301頁)、告訴人張奎野提供之LINE及MES
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及臉書主頁截
圖(113偵6361卷一,第319-323、327-329頁)、被害人徐
靖傑提供之臉書貼文截圖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13偵
6361卷二,第15-17頁)、告訴人唐志凌提供之臉書主頁截
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存
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13偵6361卷二,第27-33頁)、告訴
人黃永瀚提供之臉書貼文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ME
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及收貨單據暨包裹翻拍照片(113偵63
61卷二,第51-67頁)、告訴人燕睿清提供之MESSENGER對話
紀錄截圖、臉書貼文留言截圖及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
3偵6361卷二,第83-85頁)、告訴人朱沄生提供之網銀轉帳
交易明細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及臉書主頁截圖(1
13偵6361卷二,第101-107頁)、告訴人黃婉瑄提供之MESSE
NGER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3偵6361卷
二,第125-169頁)、告訴人林柏旻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
錄截圖(113偵6361卷二,第181-185頁)、告訴人陳弘家提
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
照片(113偵6361卷二,第203-205頁)、告訴人郭家豪提供
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13偵6361卷二,第219-239頁
)、告訴人張士頤提供之臉書社團暨留言截圖、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交貨便收據翻拍照
片(113偵6361卷二,第257-259頁)、告訴人張高與提供之
奇摩拍賣平台商品主頁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存摺封面翻拍
照片及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照片(113偵6361卷二,第275-2
79頁)、告訴人張睿哲提供之臉書貼文翻拍照片及MESSENGE
R對話紀錄截圖(113偵6361卷二,第293-303頁)、告訴人
廖伯彰提供之包裹翻拍照片、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網
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社團貼文截圖及交貨便收據翻拍
照片(113偵1052,第41-57頁)、告訴人連承泰提供之MESS
ENGER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IG主頁翻拍
照片(112偵10463,第45-57頁)、證人謝易積臉書主頁截
圖(113偵2115,第25頁)、告訴人李冠霆提供之MESSENGER
對話紀錄擷圖、網銀轉交易明細截圖及貨件追蹤查詢單翻拍
照片(113偵2115,第85-95頁)、告訴人陳俊銘提供之MESS
ENGER對話紀錄擷圖及貨件追蹤查詢單翻拍照片(113偵2115
,第89-95頁)、告訴人林郁承提供之MESSENGER 對話紀錄
擷圖(新北檢114偵14232,第33-35頁)、告訴人宋國煒提
供之臉書社團截圖、臉書主頁翻拍照片、MESSENGER對話紀
錄擷圖、包裹照片及ATM匯款單據翻拍照片(新北檢113偵44
599,第158-160頁)、告訴人謝瀚穎提供之網銀轉交易明細
截圖、臉書貼文截圖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新北檢113
偵44599,第167-168頁)、告訴人廖偵云提供之對話紀錄截
圖(新北檢113偵50564,第93頁)、告訴人潘傑明提供之對
話紀錄擷圖、網銀轉交易明細截圖(新北檢113偵50564,第
130-132頁)、告訴人楊竣評提供之通話紀錄截圖、網銀轉
交易明細截圖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新北檢113偵5056
4,第158-162頁)、告訴人徐偉倫提供之網銀轉交易明細截
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新北檢113偵50564,第166-1
68頁)、告訴人張子濬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
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社團及貼文截圖、包裹翻拍照片
(新北檢113偵50564,第174-177頁)、告訴人夏語晨提供
之臉書貼文暨留言截圖、被告臉書主頁暨照片截圖、MESSEN
GER對話紀錄擷圖及網銀轉交易明細截圖(新北檢113偵5056
4,第182-186頁)、告訴人吳鑑勳提供之網銀轉交易明細截
圖及對話紀錄截圖(新北檢113偵50564,第191-195頁)、
告訴人賴信昌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銀轉
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及臉書貼文暨主頁翻拍照片(新北檢113
偵50564,第201-202頁)、告訴人徐筱媛提供之MESSENGER
對話紀錄擷圖、網銀轉交易明細截圖(新北檢113偵50564,
第210-214頁)、被害人張懷升提供之ATM匯款單據翻拍照片
、對話紀錄截圖、交貨便查詢紀錄截圖(第219-223頁)、
告訴人林立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臉書貼文暨留
言截圖、臉書主頁截圖(新北檢113偵50564,第229-231頁
)告訴人李祐廷提供之臉書貼文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
擷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新北檢113偵50564,第236
頁)、告訴人鍾智鵬提供之MESSENGER 對話紀錄擷圖(114
偵9340,第51-55頁)、證人駱懋澔提供之帳戶(戶名:駱
懋澔;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
4偵9340,第57-62頁)、臉書Kai LU 註冊資訊(113偵1052
,第21-38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帳戶(戶名
:朱睿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
明細表(新北檢113偵44599,第28-29頁)、華南商業銀行
提供之帳戶(戶名:朱睿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13偵44599,第30-32頁)
、被告呂愷宸MESSENGER 聊天室對話紀錄擷圖、臉書個人帳
號截圖及LINE主面截圖(新北檢113偵50564,第31-32頁、3
9-4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供之帳戶(戶名:朱睿承;
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新
北檢113偵50564,第48-59頁)、王道商業銀行提供之帳戶
(戶名:謝易積;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表(113偵2115,第97-102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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