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M 營業秘密限制閱覽(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IPCM
2026-04-09
案號:刑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刑營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哲家
代 理 人 林耀琳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柏毅
相 對 人 黃匡麒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李柏毅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
115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柏毅、黃匡麒律師就本院115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案件如
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僅得於本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
備檢閱,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如附表所示卷證編號2、7,涉及聲請人0.1
3微米BCD製程、方法、技術、營收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
營之重要資訊,聲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
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倘經其
他競爭對手取得該機密資訊,非僅可複製聲請人之成功經驗
,大幅縮短其學習曲線、減少時間成本上之資源浪費,並可
縮短與聲請人之競爭距離,及時進入市場與聲請人從事晶圓
代工之業務競爭,對聲請人將造成難以金錢估計之損害,因
此具有相當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再者,聲請人對於使用公務
電腦遠端連線公司伺服器、辦公環境等設有嚴格之管制措施
,並要求員工簽署約定保密之工作暨保密契約,他人無法輕
易得知其內容,對遠端連線工作訂有各項完整而嚴格之措施
,足證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㈡如附表所示卷證編
號1、3、4、5、6、8、9、10,涉及聲請人0.13微米BCD製程
在111年至113年營收之重要資訊。聲請人在0.13微米及0.11
微米製程節點下,根據應用產品的不同,還可進一步細分為
多個子項目(告證19),聲請人之公開財報所公開者,為0.
13微米製程以及0.11微米製程兩項製程「合計」之「加總」
營收,並未公開0.13微米製程以及0.11微米製程「個別」營
收、更未公開0.13微米製程下包含本件BCD製程(亦即Power
IC)在內之各子項目之個別營收,故前述聲請人0.13微米B
CD製程在111年至113年營收確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
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倘經其他競爭對手取得該機
密資訊,可探知聲請人0.13微米製程下各個子項目之個別營
收以及0.13微米BCD製程之個別營收,進而推算出聲請人在0
.13微米製程之獲利能力等,因此具有相當或潛在之經濟價
值;再者,聲請人僅特定會計部門人員以及因業務有需要知
悉之人可知悉前揭資訊,並要求員工簽署約定保密之工作暨
保密契約,他人無法輕易得知其內容,足證聲請人已採取合
理之保密措施。㈢編號7:被告曾於113年12月10日晚上7點45
分準備開啟檔名為「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
OOOOOOOO」之ppt文件(告證16號),在當日晚上7:46曾瀏
覽前開檔案第24頁(告證17號),該第24頁內容與告證5-1
號、告證4-1號之縮圖為同一營業秘密內容。㈣編號8為告訴
人之業務分析平台(Business Analytic Platform),其在
0.13微米Node(節點)的分類下區分為三個Sub Node(子節
點):0.11微米、0.12微米、0.13微米,在每個子節點下方
有segment(項目),其中之Power IC(功率IC)即為BCD,
由該業務分析平台可知(即告證19之業務分析平台系統畫面
截圖)0.13微米之Power IC在111年、112年及113年之美元
營收金額,該等營收確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而具有
秘密性,以上均涉及聲請人持有之營業秘密。爰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即被告李柏
毅、相對人即選任辯護人黃匡麒律師等僅得於本院提供之空
間及設備檢閱,不得以抄錄、攝影或其他任何方式重製之。
二、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
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定
有明文。觀諸其修法意旨明揭,於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
應使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參與人等訴訟關係
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俾
得於審判中憑藉卷證資訊有效研擬攻擊、防禦之策略,藉以
達成刑事程序的公平和武器平等。然而,卷宗及證物涉及營
業秘密者,具有相當經濟價值及絕對禁止洩漏等特性,一旦
將全部卷宗、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可能造成營業秘密持有人受重大損害,為保護其營業秘密
,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
卷證之檢閱。惟法院為限制檢閱卷證之裁定時,必須兼顧當
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益,俾受
公平審判之保障。
三、經本院審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確為上述聲請意旨所指相
關內容,核屬聲請人關於技術、製程、銷售或經營之內部資
訊,且有告訴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偵查中提
出如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5」所載關於保密
措施之文書證據在卷可佐。另詢之相對人等表明對本件聲請
沒有意見且願意配合,有本院115年3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1
15年3月30日刑事陳報狀可稽,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如附表所
示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涉
及其營業秘密。茲經本院核閱現階段全案卷證,並給予當事
人及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審酌本案係因被告逾越告訴
人公司之授權範圍,擅自以其行動電話翻拍電腦螢幕方式,
重製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且衡以聲請人於世界及我國積
體電路製造服務產業極具競爭力而居關鍵核心地位,已為公
眾週知之事實,若再任由相對人等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得以筆
記、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之,確將增加再次外洩之風
險,而有就相對人等檢閱如附表所示卷證方式予以限制之必
要。且因相對人即被告李柏毅曾任職告訴人公司,對於如附
表所示卷證本有相當程度之接觸及瞭解,是本院綜上審認限
制相對人等不得以筆記、抄錄、攝影或其他重製方式留存如
附表所示卷證,僅得藉由本院提供之空間(含法庭)及設備
以肉眼檢閱之,但不限制其檢閱時間之長短、次數,尚不會
過度影響相對人等有效獲知該卷證資訊之權利,仍足以保障
其訴訟防禦權,而未逾越比例原則,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
編號 卷證資料 卷證出處 1 告訴人114年5月13日刑事告訴狀(第10至18行,有關經濟價值)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2頁反面 2 告證4-1號至4-9號及告證5-1號至5-9號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彌封袋 3 114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11頁(有關經濟價值)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107頁 4 114年5月15日訊問筆錄第2頁(有關經濟價值)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110頁 5 告訴人114年5月20日刑事陳報狀釋明事項表(有關經濟價值)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120頁反面 6 告訴人114年5月28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一)狀(有關經濟價值)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125頁 7 告證17號被告遠端連線之錄影紀錄畫面截圖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127頁 8 告證19號業務分析平台系統畫面截圖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129頁 9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書((二)有關經濟價值)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9230號第2頁(贅載第43頁,爰予刪除更正) 10 法務部調查局偵辦營業秘密案件一覽表(有關經濟性)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9230號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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