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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刑營秘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刑營秘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哲家
代  理  人  林耀琳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柏毅



相  對  人  黃匡麒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5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被告李柏毅違
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柏毅、黃匡麒律師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不得為實施本
院115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如附表所示卷證編號2、7,涉及聲請人0.1
    3微米BCD製程、方法、技術、營收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
    營之重要資訊,聲請人並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
    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倘經其
    他競爭對手取得該機密資訊,非僅可複製聲請人之成功經驗
    ,大幅縮短其學習曲線、減少時間成本上之資源浪費,並可
    縮短與聲請人之競爭距離,及時進入市場與聲請人從事晶圓
    代工之業務競爭,對聲請人將造成難以金錢估計之損害,因
    此具有相當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再者,聲請人對於使用公務
    電腦遠端連線公司伺服器、辦公環境等設有嚴格之管制措施
    ,並要求員工簽署約定保密之工作暨保密契約,他人無法輕
    易得知其內容,對遠端連線工作訂有各項完整而嚴格之措施
    ,足證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㈡如附表所示卷證編
    號1、3、4、5、6、8、9、10,涉及聲請人0.13微米BCD製程
    在111年至113年營收之重要資訊。聲請人在0.13微米及0.11
    微米製程節點下,根據應用產品的不同,還可進一步細分為
    多個子項目(告證19),聲請人之公開財報所公開者,為0.
    13微米製程以及0.11微米製程兩項製程「合計」之「加總」
    營收,並未公開0.13微米製程以及0.11微米製程「個別」營
    收、更未公開0.13微米製程下包含本件BCD製程(亦即Power
     IC)在內之各子項目之個別營收,故前述聲請人0.13微米B
    CD製程在111年至113年營收確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
    具有秘密性;又該等卷證資料,倘經其他競爭對手取得該機
    密資訊,可探知聲請人0.13微米製程下各個子項目之個別營
    收以及0.13微米BCD製程之個別營收,進而推算出聲請人在0
    .13微米製程之獲利能力等,因此具有相當或潛在之經濟價
    值;再者,聲請人僅特定會計部門人員以及因業務有需要知
    悉之人可知悉前揭資訊,並要求員工簽署約定保密之工作暨
    保密契約,他人無法輕易得知其內容,足證聲請人已採取合
    理之保密措施。㈢編號7:被告曾於113年12月10日晚上7點45
    分準備開啟檔名為「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
    OOOOOOOO」之ppt文件(告證16號),在當日晚上7:46曾瀏
    覽前開檔案第24頁(告證17號),該第24頁內容與告證5-1
    號、告證4-1號之縮圖為同一營業秘密內容。㈣編號8為告訴
    人之業務分析平台(Business Analytic Platform),其在
    0.13微米Node(節點)的分類下區分為三個Sub Node(子節
    點):0.11微米、0.12微米、0.13微米,在每個子節點下方
    有segment(項目),其中之Power IC(功率IC)即為BCD,
    由該業務分析平台可知(即告證19之業務分析平台系統畫面
    截圖)0.13微米之Power IC在111年、112年及113年之美元
    營收金額,該等營收確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而具有
    秘密性,以上均涉及聲請人持有之營業秘密。此等卷證資料
    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
    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
    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對相對人即被告李柏毅、相對人即選任辯護人黃匡麒律師聲
    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
    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
    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
    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
    時,不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或第三人依本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以書狀記載下列要件事
    實,並釋明下列第1款及第2款事項:一、當事人書狀記載之
    內容、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營業秘密。二、營業秘密
    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
    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
    或使用之必要。三、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應受秘密保持
    命令之人並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
    該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或請求事件,法院為裁定
    前,得為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當事人或第三人協商應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及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前項
    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
    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44條及第49條亦有明文。
三、訊之相對人等就本件聲請表明無意見且願意配合,有本院11
    5年3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115年3月30日刑事陳報狀可稽,
    可認兩造就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及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
    密範圍已達成協議。另經本院審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確
    為聲請意旨所述相關內容,核屬聲請人關於技術、製程、銷
    售或經營之內部資訊,且有告訴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
    限公司於偵查中提出如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
    、5」所載關於保密措施之文書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
    已釋明如附表所示卷證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
    之保密措施,核屬其營業秘密。另衡以聲請人於世界及我國
    積體電路製造服務產業極具競爭力而居關鍵核心地位,已為
    公眾週知之事實,如附表所示卷證若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
    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自將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致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另至本件聲請
    時止,查無相對人等於本案繫屬本院後有自閱覽書狀或調查
    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是依上
    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
編號 卷證資料 卷證出處 1 告訴人114年5月13日刑事告訴狀(第10至18行,有關經濟價值)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2頁反面 2 告證4-1號至4-9號及告證5-1號至5-9號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彌封袋 3 114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11頁(有關經濟價值)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107頁 4 114年5月15日訊問筆錄第2頁(有關經濟價值)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110頁  5    告訴人114年5月20日刑事陳報狀釋明事項表(有關經濟價值)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120頁反面 6 告訴人114年5月28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一)狀(有關經濟價值)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125頁  7   告證17號被告遠端連線之錄影紀錄畫面截圖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127頁 8 告證19號業務分析平台系統畫面截圖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1653號第129頁 9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書((二)有關經濟價值)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9230號第2頁(贅載第43頁,爰予刪除更正) 10  法務部調查局偵辦營業秘密案件一覽表(有關經濟性) 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9230號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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