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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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7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義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柏梁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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