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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冠宏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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