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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務不存在(2025-10-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蕭核羚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  
訴訟代理人  王奕勝  
            王博鈞  
            林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2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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