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吳浰宜 住宜蘭縣宜蘭市○市○路0段000號 上
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5,
7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附表:價額核定試算表(單位:新臺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