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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務不存在(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宜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簡字第426號
原      告  蕭核羚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  
訴訟代理人  林義涵  
            王奕勝  
            王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
    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業
    於11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10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1頁),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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