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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宜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吳浰宜    住宜蘭縣宜蘭市○市○路0段000號    上
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5,
7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0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附表:價額核定試算表(單位:新臺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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