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務不存在(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宜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簡字第426號
原 告 蕭核羚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
訴訟代理人 林義涵
王奕勝
王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
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業
於11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10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1頁),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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