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楊京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存
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
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