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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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京彥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7,4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8,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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