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京彥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7,4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8,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