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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4-30)

消費/小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永東  

代  理  人  林俊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2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
    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
    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
    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
    總額之必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永東因積欠金融機構及其
    他債權人無擔保債務合計達0,000,000元而無法清償債務,
    乃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由本院115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13號受理在案,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諭知調解不
    成立。又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
    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
    號聲請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因雙方就還款條件無法達成協議
    ,致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全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
    實。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負債務總金額為
    0,000,000元,然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5年3月4日向各該債
    權人查詢關於聲請人目前積欠債務總額結果(除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故以聲請人陳報金額外),計算至
    115年3月30日為止,包含本金及利息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債務總額為12,432,5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經核上開
    各債權人皆有陳報債權計算書,且有相關足以證明其債權存
    在之證據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本金及利息總額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且此要件之欠
    缺屬無從補正事項,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更生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雖經本院駁回,聲請人仍得
    依法另行聲請清算,權利不受本件駁回裁定之影響,併予敘
    明。
四、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
    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該條之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
    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
    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
    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
    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
    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
    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
    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
    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
    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件更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前段、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新臺幣) 合計 (新臺幣) 證據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7,780元 2,075,896元 2,663,676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181頁、第227頁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3,770元 442,331元 586,101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203頁至第204頁、第227頁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768元 328,130元 421,898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139頁、第147頁、第227頁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5,050元 776,097元 1,041,147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219頁至第221頁、第227頁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6,373元 1,520,658元 1,997,031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227頁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陳報債權65,663元 - 65,663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95頁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325元 101,542元 177,867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137頁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4,429元 869,683元 1,194,112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155頁、第227頁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5,178元 1,679,348元 2,414,526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217頁、第227頁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076元 136,619元 427,695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199頁、第227頁 1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4,572元 110,215元 164,787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235頁 1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3,039元 181,084元 254,123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167頁 13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59,220元 - 59,220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237頁至第241頁 1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3,763元 720,892元 964,655元 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第157頁、第227頁  總計 3,490,006元 8,942,495元 12,432,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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