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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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巧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844元,及自
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1計算
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6,475元,及其中⑴10,511元自民國
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
息,⑵13,883元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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