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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心慧  

上開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
    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
    國114年4月2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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