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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薛政朗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琪若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916元(計算式:
債權本金687,000元+起訴前之利息99,916元=786,91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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