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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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蔡立蓁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原告蔡立蓁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98,210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0月14
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一、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2萬5,000元) 1 利息 42萬5,000元 113年3月21日 114年10月14日 (1+208/365) 10% 6萬6,719.18元 小計 6萬6,719.18元 合計 49萬1,719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萬7,000元) 1 利息 35萬7,000元 113年5月27日 114年10月14日 (1+141/365) 10% 4萬9,490.96元 小計 4萬9,490.96元 合計 40萬6,491元
附表三:
491,719元+406,491元=898,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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