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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蔡立蓁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原告蔡立蓁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98,210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0月14
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一、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2萬5,000元) 1 利息 42萬5,000元 113年3月21日 114年10月14日 (1+208/365) 10% 6萬6,719.18元  小計       6萬6,719.18元 合計        49萬1,719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萬7,000元) 1 利息 35萬7,000元 113年5月27日 114年10月14日 (1+141/365) 10% 4萬9,490.96元  小計       4萬9,490.96元 合計        40萬6,491元 
附表三:
491,719元+406,491元=898,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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