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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宜蘭縣頭城鎮新港澳休閒農漁業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簡英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計新臺幣13,894元迄今
    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
    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宜蘭縣頭城鎮新港澳休閒農漁業
    發展協會選任職員當選證明書已屆期,第9屆理事長簡英俊
    任期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10月23日止,且債權人尚未
    能補正第10屆理事長當選證明書。此有114年12月30日與受
    話人宜蘭縣政府社會處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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