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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06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5,9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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